【群问答|24期】亏损企业分红后的财税处理发表时间:2014-09-29 16:02 24期话题: 一个公司从2010年被新股东收购,当年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是负数,但该公司账面资金充足,于是多年来,每年都把当年产生的利润给分光了,结果造成累计未分配利润是负数却年年分很多股红给投资方,这样做有可以吗? 还有就是所得税交的少,计算分配股红的利润大于上交所得税基数,这样会不会被要求按分红基数去补税? 如果一个公司实际分配股东股红大于股东按占股比例应分股红,是否风险很大? 23期话题: 农贸市场内专门用于冷冻农产品的冷库,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的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因此,若冷库属于批发或零售交易场所内的则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与方式: 加QQ群:295686932(宜兴会计们) 验证信息:凯立达财税(无验证信息,不予通过) 加入后查收群邮件,即可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