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问答|22期】终止销售合同收到的赔偿款需缴纳增值税吗?发表时间:2014-09-24 16:12 22期话题: 我公司与一家客户签订了一份三个月的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售价(三个月内价格不变)、数量及订金;因价格变动太大,三个月后此合同未执行完,客户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客户同意对未提货部分按一定的赔偿价进行赔偿。请问此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吗,需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21期话题: 问:企业因政府拆迁搬出原来的厂房,应于何时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该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参与方式: 加QQ群:295686932(宜兴会计们) 验证信息:凯立达财税(无验证信息,不予通过) 加入后查收群邮件,即可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