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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问答|21期】拆迁搬出的厂房何时停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表时间:2014-09-22 16:14作者:宜兴**财税平台
凯立达财税微信号:kailidac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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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期话题:

企业因政府拆迁搬出原来的厂房,应于何时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期话题:

企业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厂房应于何时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若该企业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厂房,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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