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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问答|15期】高新技术产品转让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14-09-05 16:02作者:宜兴**财税平台
凯立达财税微信号:kailidac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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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期话题:


问:某单位将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入设备中一并转让,无法单独核算收入,此设备转让收入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4期话题:


问:由母公司派遣外籍个人到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从事研发项目,该外籍个人的工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因此,对于该外籍个人的工资不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群邮件部分讨论内容:

凯立达-杨艺:为了这个问题我们内部展开长时间的讨论。觉得这个题不够严谨,没有说明这个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哪里支付的。如果是母公司支付的,他作为派遣人员,工资不能加计扣除这个好理解。那如果工资是子公司支付的,就不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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