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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问答|13期】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预缴的所得税能否抵扣?

发表时间:2014-09-01 15:59作者:宜兴**财税平台
凯立达财税微信号:kailidac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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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期话题:


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持外经证在外省提供建筑业劳务并设立项目部,在当地代开发票时预缴了0.2%的企业所得税并取得完税凭证,预缴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抵减?


12期话题:


问:如果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市,分公司销售物品给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并作为计算三费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发生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此,分公司销售物品给总公司,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予确认收入和支出。


群邮件部分讨论内容:


宜兴-流通-瞿:不在同一城市视同销售的,需要确认收入交税的!


江苏环神-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予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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