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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问答|12期】分公司销售物品给总公司是否确认收入?

发表时间:2014-09-01 09:07作者:宜兴**财税平台
凯立达财税微信号:kailidac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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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期话题:


问:如果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市,分公司销售物品给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并作为计算三费的基数?


11期话题:


问:案情介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营业税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业务。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地税部门人员通过审查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发现其中某月比其他月份净增25万元,通过核对记账凭证,系该公司承建的一建筑工程因提前优质完工,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提前竣工奖励,该公司准备用于发给施工人员,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这样做对不对?该如何处理?


答: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行政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该公司收取的25万元提前竣工奖励应按规定并入当期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群邮件部分讨论内容:


张渚-杨: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励应作为收入缴纳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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