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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问答|11期】建筑工程获得的奖励如何申报纳税?

发表时间:2014-08-27 16:02作者:宜兴**财税平台
凯立达财税微信号:kailidac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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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期话题:


案情介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营业税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业务。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地税部门人员通过审查“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发现其中某月比其他月份净增25万元,通过核对记账凭证,系该公司承建的一建筑工程因提前优质完工,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提前竣工奖励,该公司准备用于发给施工人员,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这样做对不对?该如何处理?


10期话题:


案情简介:A企业于2013年度取得市科技部门批准某项高新技术研发立项,并在税务部门就该项目的相关税收优惠进行了备案手续。2014年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企业会计未对项目研发人员按限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40万元进行费用加计扣除申报。问: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对A企业作何处理?


答:经税务人员核实,给A企业为研发人员列支的40万元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加计扣除,并做了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处理。


税法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


因此,企业按规定给研发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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