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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问答|7期】商场出租场地及附属的柜台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发表时间:2014-08-18 16:00作者:宜兴**财税平台
凯立达财税微信号:kailidac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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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期话题:

商场出租场地及附属的柜台是缴“增值税”还是应缴“营业税”


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化妆品销售公司A于2013年1月与某大型商场B签订商场一楼化妆品经营场地及柜台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该场地及柜台年租金20万元,A给付B商场租金时,B按经营“动产租赁”给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14年7月地税机关在对B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和B签订租赁协议的标的物是“商场场地及附属柜台”,不应是“营改增”应税项目,并责令B按规定补缴营业税及滞纳金。



6期话题:

问:企业2008年取得政府发放的专项资金100万,当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该项目2012年结束,实际支出70万,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剩余的30万是否需要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填写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因此,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企业应当将剩余的30万计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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