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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在复审期内税收优惠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4-02-14 10:24


 

某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快过期了,企业财务人员于是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但该财务人员有个疑问,就是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显示的发证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那么,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内,税收优惠是否有效呢?

  很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对证书的有效期、税收优惠期等问题分不清楚,其实区分证书有效期和税收优惠期是很重要的,涉及税收优惠的享受时间,下面举例说明。

  有效期即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上的起止日期。例如,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获取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显示的发证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那么,该公司的高新资格有效期为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的3年,即2010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5日。税收优惠期即为企业自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当年起的3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该公司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15日期间,是没有资格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该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要继续享受优惠,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比如上述公司的高新资格到期日为2013年12月15日,其应在2013年9月15日后提出复审申请。因此,在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仍暂按15%税率预缴。

  因此,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内税收优惠仍然有效,仍可以按税法规定的15%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复审通过,取得新资格证书后,还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若未备案,则不能按照15%税率预缴,待备案后,方可按照15%的税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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