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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3月,这些不容错过!

发表时间:2024-03-01 12:00



新政速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相关链接:

2023个税年度汇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规定,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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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帮助您及时学习、了解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及申报操作,请您点击链接了解详细内容。
相关链接: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可视答疑
2、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相关链接:
退钱啦!2023年度个税扣缴手续费退付已经开始办理啦!
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请您点击链接查收温馨提醒。
相关链接:
关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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