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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不同认缴出资,税务处理大不同!

发表时间:2024-08-30 12:00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等方面均作出重大修改,影响“公司”这一重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决策。与此同时,企业涉税业务处理也相应发生改变。今天为您讲解:不同认缴出资情形下,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情形一:未缴足出资额的股东,打算在近期缴足认缴的出资额,要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这里的应税凭证包括营业账簿。认缴出资额会增加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股本)”,因此在此情形下,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企业的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优惠,该政策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情形二:新《公司法》实施前成立的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远小于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主动选择减少注册资本或转让部分股权以减轻实缴压力,应如何缴税?

针对法人股东,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投资收回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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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针对自然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情形三:若在法定期限内,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企业同时需支付对外借款利息,利息支出能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实缴出资额低于应缴出资额的情况下,差额部分等同的借款金额产生的借款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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