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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12366温馨提醒,2021年3月这些不能错过!

发表时间:2021-03-01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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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


1、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2、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3、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4、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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